金華市婺城區安地鎮WC-10-06-04、WC-10-06-10地塊占地面積約47593.41m2(合71.3901畝),其中S1地塊28159.31m2,S218113.99m2,城市道路用地1320.11m2,地理位置中心點為東經119.637212°,北緯28.985070°。本地塊歷史上屬于酒園村農用地及宅用地。農用地主要種植蔬菜、水果。本地塊于2021年底被金華市安地鎮征收。目前地塊內建筑已基本拆除,僅保留南側建筑用于指揮部使用。本地塊東側為金安路,南側為酒園村住宅樓,西側為酒園村住宅及農田,北側為農田。根據金華市婺城區安地鎮WC-10-06-04、WC-10-06-10地塊規劃條件書(金自然規條330703202200026號),金華市婺城區安地鎮WC-10-06-04、WC-10-06-10地塊擬出讓用于居住用地(R2)、零售商業用地(B11)、地下人民防空設施(UG25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條: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;根據《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》(浙環發〔2021〕21 號)第七條,本地塊為農用地轉為居住用地故判定為甲類地塊,需進行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
對照《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》(浙環發〔2021〕21 號)第十四條,本地塊原有的生產活動對地塊造成的污染較小,不存在要求開展采樣分析等后續調查工作的情形。故判定本地塊調查可結束于第一次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,不需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,直接用于居住用地(R2)、零售商業用地(B11)、地下人民防空設施(UG25)開發是可行的。